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2)
8.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和侵权判断
【案号】
(2022)沪73知民初223号
【裁判要旨】
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可以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发明主题、权利要求中有关安装等关系的描述,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在考虑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关使用环境特征时,不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具有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构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
9.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
【裁判要旨】
1.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2.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10.专利无效审查口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接受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87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而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无论有关删除系专利权人当庭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应予接受;当庭未提交替换页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替换页,则可视为专利权人未依法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11.是否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672号
【裁判要旨】
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专利视图、使用状态图以及一般常识,该外观设计专利附图所示外观设计仍然存在多种设计可能的,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未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商标案件审判
12.认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需要考虑的因素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1号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备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即商品来源于某特定产地;二是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三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
1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18号
【裁判要旨】
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需要平衡好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在先使用虽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时间,且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明知或应知等情形的,不宜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14.景区名称正当使用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12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仅将标识用于指代景区名称,或用于说明、描述该景区具有的相关内容和特点,未超出必要限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属于对该标识正当、合理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5.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时应优先根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
(2023)最高法民再178号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合理许可费用作为计算方式。只有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
16.零售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是否构成类似的判断
【案号】
(2022)苏民终356号
【裁判要旨】
商品销售者向终端消费者提供的零售服务,从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来看,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具有高度类似性。在提供零售服务的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标相同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17.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中标识贡献率的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案号】
(2021)苏05民初437号
【裁判要旨】
1.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视角、进入特定药品行业的不同门槛、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技术区分以及药企本身的知名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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