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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3)
  2.被诉侵权人作为权利人的股东且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在结束持股关系后,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使用,且在行政判决已认定该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后仍未停止被控侵权行为,所涉药品属于高警示、易混淆药物,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18.以商品外观申请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判断
  【案号】
  (2024)最高法行申5449号
  【裁判要旨】
  以商品外观形式申请的诉争商标,如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其实际使用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作为一个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不仅仅为商品外观,则诉争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
  19.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行再244号
  【裁判要旨】
  认定诉争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诉争商标与该域名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
  20.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
  【案号】
  (2024)最高法行再88号
  【裁判要旨】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时,不宜仅凭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即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于能够证明其申请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已经将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且申请诉争商标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的,则一般不宜认定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所指情形。
  21.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案号】
  (2024)最高法行再51号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诉争商标注册后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上述认定。
  22.游戏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替他人推销”服务的认定
  【案号】
  (2024)京行终6099号
  【裁判要旨】
  游戏直播平台利用自身流量与用户资源优势,通过游戏直播、提供游戏下载及论坛、组织推广活动等方式,对合作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从而提升合作游戏的下载量及充值量,并以此获得游戏收入分成的行为,可以认定系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了策划、宣传,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3.实用艺术作品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
  (2023)最高法民再40号
  【裁判要旨】
  对可能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造型或设计,当事人可以选择著作权法保护,也可以选择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保护的重点各有不同。当主张著作权保护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现有制度安排,应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实质要件进行判断,无需在美术作品之外另行确立作品类型,也无需对独创性另行提出要求。
  24.计算机软件的发行权权利用尽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
  【裁判要旨】
  1.计算机软件必须与特定硬件配套使用的,权利人配套销售硬件及计算机软件,可视为以交付有形载体形式发行软件,可以视情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相应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权利人对前述软件使用范围、转售等的限制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及从该买受人处合法受让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第三人不当然具有约束力。但该买受人或者第三人除为实现合法使用目的外,不得擅自复制软件,亦不得在转让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后,再行使用软件复制件。
  2.限定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主要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修改后的软件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情形。如果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为硬件,软件仅为配合硬件使用,因配套使用的硬件交易而使修改后的软件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的,一般不需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25.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案号】
  (2019)京73民初1376号
  【裁判要旨】
  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通常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考虑美术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对美术作品所体现的艺术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如果二者在整体上仅存在细微差异,以致于出现普通观察者除非刻意寻找差异,否则会倾向于忽略这些差异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进行比对的权利画作与侵权画作均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将全部涉案画作进行整体考量,同时结合作者的创作经历、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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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1)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 国务院(2025-3-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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