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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林改发〔2025〕20号


福建省、江西省、重庆市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3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支持福建、江西、重庆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引领带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稳妥、坚守底线原则,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福建省、江西省、重庆市的措施

  (一)合理调减公益林中集体林比例。对国家级公益林中的集体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按规定程序调出,不作“总量控制、增减平衡”要求。

  (二)支持公益林合理经营利用。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规定,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适宜保留株数、保留郁闭度等要求,支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

  (三)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鼓励集体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集体林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采伐限额。集体林经营主体按森林经营方案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伐后更新管理。

  (四)完善林长制考核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先行先试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不纳入林长制考核“三个重大”问题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二、支持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抚州市、重庆市大仙女山片区的措施

  (五)开展全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纳入有关项目储备库,按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六)支持商品林自主经营。在坚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并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的前提下,商品林经营者自主确定经营方向和模式、林木采伐量和采伐方式。开展人工商品林按面积采伐审批试点,试点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林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试点。支持试点地区通过调整树种结构等方式制定防控管理措施,提高抵御林业有害生物能力,采伐的松树按疫木管理,采伐次年底前完成更新造林,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八)支持打造科技服务集体林改样板。鼓励科研单位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木竹精深加工、林下经济发展、林业机械装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开展“点对点”科技服务和成果应用推广,重点支持提高森林经营效益。

  (九)开展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试点。根据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原则,制定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分类明确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具体范围,林业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为发展林下经济放置的移动类设施等可纳入林业直服设施范围,科学确定各类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标准。

  (十)强化改革授权和政策保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相关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并在林业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将改革试点任务赋予以上两市一片区。

  先行先试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及时纠错纠偏,确保风险可控,涉及的重大事项或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我局请示报告。



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2024-5-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2023-9-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2020-5-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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