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评定标准的服务区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舆情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做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处理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服务区因各种原因终止运营的,自动退出等级评定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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