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评定标准的服务区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舆情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做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处理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服务区因各种原因终止运营的,自动退出等级评定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5-2-28)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9-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