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考试点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1 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1 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1 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申请成绩复核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在考核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九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定期将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试音视频资料。考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按照考试计划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点开展考试业务前,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考试点经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合规性检查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后开展考试业务。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
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应当接入考试机构的远程视频巡考系统。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以及考试设备管理与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 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2013年9月 24 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考试点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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