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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16)

  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调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调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调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

  辨认工作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告知辨认人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应当形成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辨认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组织辨认物品时一般应当辨认实物。被辨认的物品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在辨认出的实物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予以确认,在附纸上写明该实物涉案情况并签名、捺指印。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于难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以将该物品照片交由辨认人进行确认后,在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在附纸上写明该物品涉案情况并签名、捺指印。在辨认人确认前,应当向其详细询问物品的具体特征,并对确认过程和结果形成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一)辨认开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二)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三)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四)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五)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

  鉴定时应当出具《委托鉴定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送交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一)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制成时间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文件等进行鉴定;

  (二)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

  (三)对被调查人、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

  (四)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或者死因进行人身伤亡医学鉴定;

  (五)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

  (六)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材料及其派生物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七)其他可以依法进行的专业鉴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当明确提出要求鉴定事项,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记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一百七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记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

  监察机关对于法庭审理中依法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予以协调。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

  被调查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告知情况可以制作笔录,载明告知内容和被告知人的意见等。

  第一百八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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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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