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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5)

  第二百六十条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补正、解释,或者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监察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不再移送起诉,涉及对被调查人已生效政务处分事实认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务处分决定进行审核。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改变;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调查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监察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

  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认为在境外的被调查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三)办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涉外案件;

  (四)指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五)汇总和通报全国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合作网络;

  (七)承担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职责;

  (八)承担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二)按照管辖权限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办理涉外案件;

  (三)按照上级监察机关要求,协助配合其他监察机关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四)汇总和通报本地区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五)承担本地区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驻在单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明确专责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中有关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事项,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批。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直接或者协调有关单位与有关国家(地区)相关机构沟通,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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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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