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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7)

  (一)在开展引渡等追逃合作时,随附请求有关国家(地区)移交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没收裁定,请有关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并予以返还;

  (三)请有关国家(地区)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并予以返还;

  (四)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追缴。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八十二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主要负责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

  在报告专项工作前,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协商,并配合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派出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听取意见。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要求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其报告。

  第二百八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其报告。

  第二百八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监察工作有关的议案和报告时,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与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专题询问中提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机关对依法交由监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口头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相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一)监察法规;

  (二)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调查信息;

  (三)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选聘特约监察员履行监督、咨询等职责。特约监察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监察机关应当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监察人员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督检查和调查部门实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法问题线索处置。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中有违规办案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部署使用覆盖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监察执法主要流程和关键要素的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推动数字技术融入监察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监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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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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