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1988年3月18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保管期限10年
1.委托
2.声明
3.保证
4.生存
5.住所地(居住地)
6.无(有)犯罪记录
7.财产权
8.收入状况
9.纳税状况
10.票据拒绝
11.选票
1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3.查无档案记载
14.证书(执照)
15.指纹(印鉴)
16.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17.文本相符
18.现场监督
19.代书
20.代办
21.终止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保管期限30年
1.赠与
2.受赠
3.公司章程
4.出生
5.死亡
6.身份
7.曾用名
8.学历
9.学位
10.职务(职称)
11.资格
12.婚姻状况
13.保全证据
14.合同(协议)
1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16.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永久保管
1.声明(放弃继承权)
2.遗嘱
3.认领亲子
4.经历
5.亲属关系
6.收养
7.抚养事实
8.继承(受遗赠)
9.公证登记
10.公证提存
11.公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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