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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

4.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4.3.3响应分级

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应对。地方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在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主要是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3.4部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对措施基础上,按照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分级响应。根据工作需要,经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4000人以上。

处置措施:

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2)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3)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视情由养老服务司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①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养老机构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养老服务司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督促省级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4.3.5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严重影响时,由事发地省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和场所作为集中安置点,或采取分散安置;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引导本地区慈善组织在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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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4-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23-11-27)
·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2023-6-3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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