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
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对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海关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六条 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管。
海南省高标准建设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海南自贸港特色应用功能,推动相关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反走私联防联控、数据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在口岸通关、打击走私、信用体系建设、口岸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互助。
第八条 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
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海关检验检疫。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不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十条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
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时自愿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货物不适用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
非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除特殊情形外,应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海关依法验核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岛内环节已经验核的,不再重复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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