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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6)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教师所在学校要按规定将教师参加评卷工作相关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

  第四十三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原则上采用网上评卷方式。招生单位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机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开展自命题科目评卷,制订评分细则,统一评分标准,推进多人分题评卷、双人双评等改革,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保证评卷质量。联合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要确定一个招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评卷工作。招生单位应组织开展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确保不发生误评、漏评、统分错误等情况,自查结束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相关负责人员须签字确认)及自命题科目成绩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检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所有纸介质答卷均须进行电子扫描保存,其中,纸介质至少保留1年,电子扫描版至少保留5年。

第七章 复试

  第四十六条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招生单位应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特点对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办学特色,针对不同的复试方式、学科专业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同时,可结合考生大学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基础、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审核各院(系、所等)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

  招生单位复试试题管理工作参照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要求执行,原则上应命制多套试题。

  招生单位应制订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标准。严格依据标准选聘人品公道正派、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考前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招生单位应制订复试行为规范,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评判标准,规范工作人员的复试工作行为和用语。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教育学照顾专业,具体范围由教育部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单独划线。

  第四十九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要求,含有关专项计划,下同)等。

  (一)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和针灸(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国家分数线供招生单位参考。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自主确定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种情形外,招生单位须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

  其中,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有关招生单位划线工作要坚持质量为先、宁缺毋滥的原则,初试成绩要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选拔要求,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总成绩要求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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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4-10-1)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3-9-1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2-9-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1-8-30)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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