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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7)

  第五十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一般应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面试小组,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鼓励聘请符合遴选标准的外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专家参与面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原始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在本单元面试工作结束后立即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招生单位要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和监督。采取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工作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措施,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确保公平公正。

  所有纸介质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均须进行电子扫描保存,其中,纸介质至少保留1年,电子扫描版至少保留5年。复试录音录像电子材料至少保留5年。

  招生单位应提醒考生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不仅限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是否需要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须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可设立破格复试机制。对初试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等考试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并在报考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实践或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

  破格复试办法(含破格标准等)、程序须经招生单位招委会研究审定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纳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一并提前对外公布。符合破格复试基本条件的考生按程序提交申请;有关招生单位应组织相关学科领域权威专家(不少于5人),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对是否符合破格复试资格提出专家意见,报招生单位招委会审定。参加破格复试的考生名单须单独公示。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等国家战略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未被录取考生不得破格参加调剂。

  第五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招生单位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八章 调剂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

  第五十九条 开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调剂工作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报本单位招委会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确保科学性。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单位要规范制订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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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4-10-1)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3-9-1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2-9-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1-8-30)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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