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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9)

  招生单位要在录取工作中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单位录取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同一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

  第六十七条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除报考面向残障考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要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招生单位要加强对相关证书的核验。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七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经招生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办法、考试组织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核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公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所有公开的信息均须符合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

  报名前,应公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中应明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含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拟安排招生计划,初试考试科目、复试方式及有关考核要求(含破格复试、加试办法)、录取程序和标准,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复试前,还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有关要求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及经审定的各院(系、所等)实施细则,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有关招生章程、办法在公开前应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对破格复试、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招生单位反馈审核意见。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进行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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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4-10-1)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3-9-1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2-9-5)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1-8-30)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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