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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所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报备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分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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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1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1-3-28)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21)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程序指引》的通知 / 财政部(2010-4-2)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0-7-5)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7-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11-3)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7-2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7-16)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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