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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06/001e3741a2cc0f0666dc01.rar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1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1-3-28)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程序指引》的通知 / 财政部(2010-4-2)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15)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5-2)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2-8-14)
·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7)
·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审计署(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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