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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