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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9)

——武汉城市圈。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取得新进展。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宜居的生态城市圈,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成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

——中原城市群。以客运专线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为纽带,重点以郑东新区、汴西新区、洛阳新区建设为载体,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区域内城市空间和功能对接,率先在统筹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把中原城市群建设成为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重要的城镇密集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长株潭城市群。积极探索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和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既有产业优势,推进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建共保、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集群化。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高效率、高品质的组合型城市地区,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皖江城市带。进一步提升合肥、芜湖、安庆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推动沿江城市跨江合作和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产业密集区。加强沿江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岸线资源,促进形成对接长三角、连通中西部的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对接和合作,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环鄱阳湖城市群。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优化空间布局,建设环鄱阳湖高效便捷的综合运输通道,实现与国家综合运输大通道和周边省交通主通道相连通。加强分工协作,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生态产业,保护好“一湖清水”,建设生态城镇、绿色家园,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太原城市圈。加快太原市城市空间扩张和功能提升,稳步推进以太(原)榆(次)为中心,公交、电信、金融、市政设施等领域 “同城化”发展,建立城市间协商协作机制,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和功能分工。将太原城市圈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生产与技术创新基地,山西省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和较强辐射作用的现代化城市圈。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支持老工业基地城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用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传统工业优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使重点优势产业和企业得到振兴和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把老工业基地改造与城市功能完善结合起来,塑造老工业基地城市新形象。支持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加大深部找矿力度。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拓展发展空间。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抓好采空区、沉陷区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支持尾矿库安全闭库。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解决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转移支付力度,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第四节 大力促进县域发展

积极发展县域经济。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规范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研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管县(市)的管理体制,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乡村工业和人口向镇区集聚。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第五节 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

切实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吕梁山区、大别山区、井冈山区、赣南山区、武陵山区、太行山区和沿淮低洼易涝区等地区,促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突破口,在转移支付、建设投资、金融信贷和项目布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教育、卫生、扶贫等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特困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交通、饮水、电力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资源开发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继续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加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不断提高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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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8-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5-9)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2-8-27)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 国务院(20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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