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3)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秘鲁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放行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经海关批准交纳保证金放行货物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原产地声明。
一份进口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9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
(六)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5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秘鲁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或者秘鲁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秘鲁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三)含有包括秘鲁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秘鲁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秘鲁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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