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4)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秘鲁,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通过秘鲁主管机构,书面要求秘鲁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秘鲁主管机构协助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派员访问秘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秘鲁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三十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 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者物质,包括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 是指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生产商”, 是指从事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的人。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中国或者秘鲁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其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文)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302/001e3741a2cc0cf6bf9b01.xls

     2.原产地证书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302/001e3741a2cc0cf6bf9f02.doc

     3.原产地声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302/001e3741a2cc0cf6bfa403.doc

     4.原产资格申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302/001e3741a2cc0cf6bfa904.doc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