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
(四)对申报资料、审评意见和有关审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
(五)不得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
(六)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1.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
2.审评专家签字的试验报告产品的;
3.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法人代表,遇有本单位试验产品的。
(八)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九)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保健食品商业性活动。
(十)签署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其审评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评专家所在单位,直至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
(三)审评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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