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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2)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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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5-12)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4-28)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3-9)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9-30)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9-28)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1-29)
·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1-2)
·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8-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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