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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相关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二、配方原则
(二)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
(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三、安全性
(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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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29)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6)
·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12-23)
·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11-24)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9-21)
·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5-12)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4-28)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3-9)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1-29)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1-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6)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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