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2)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签署意见,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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