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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