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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08-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6-29)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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