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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一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加坡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新加坡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况除外。
原产地申报为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加坡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本条规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新加坡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新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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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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