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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3)
属于为规避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的补充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发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或者新加坡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加坡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第二十条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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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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