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执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规: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 卫生部 商务部(2010-12-22)
·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 商务部(2010-10-22)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生部 商务部(2012-10-22)
·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商务部(2014-7-25)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2014-10-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