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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4〕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持股比例扩大到55%的请示》(工信部通〔2014〕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持股比例上限扩大到55%。此项政策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批复所指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三、你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
  四、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4年10月2日


相关法规: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生部 商务部(2012-10-22)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 卫生部 商务部(2012-3-21)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 卫生部 商务部(2010-12-22)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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