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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 卫生部 商务部(2012-3-21)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 卫生部 商务部(2010-12-22)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2008-12-25)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 / 文化部(2012-9-27)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12-7-2)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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