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6)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省级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订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生产、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2.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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