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15)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残疾人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保费补贴 重度和贫困残疾人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费补贴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参保残疾人 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残疾人基本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送教上门服务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率达到90%
残疾人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 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寄宿生享受生活费用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补助;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资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为5.14万人次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训练费和生活补助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0—6岁残疾儿童 对接受手术、辅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覆盖93万人(次)左右目标人群
残疾人就业服务 城乡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享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免费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享有就业信息发布、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实现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100万,为1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残疾人文化服务 残疾人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和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省市两级电视台普遍开办手语节目;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
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 残疾人 免费享有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建立120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残疾人比率达到15%以上
第三节 保障工程
针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支持一批示范性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增强托养服务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使每个地级市和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至少有1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缩小城乡服务水平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空间。
——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包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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