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18)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力统筹,特别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分担比例,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任务及保障工程的投入,保证本级财政承担的投入分年、足额落实到位。严格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以开展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为重要手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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