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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4)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进行统计。
5.危险化学品事故
⑴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⑵分类: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6.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业中发生的、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8.冶金机械等:是指工矿商贸领域中轻工、机械、贸易、有色、建材、冶金、纺织和烟草八个行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8
1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5
11.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4
1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与原煤产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6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一)事故统计认定
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3.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引发的事故灾难,不纳入统范围;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4.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出具结案证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行为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不纳入统计范围。
5.解放军战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事故统计范围;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
6.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范围。
7.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8.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9.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二)事故统计划分。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5.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施工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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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4-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3-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1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9-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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