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十八条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各类账户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
第四章 普通账户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征,细分普通账户,综合分析各普通账户之间的关系、普通账户资产负债关系,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和实施资产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资产和负债分析;
(二)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三)资产配置决策;
(四)实施资产配置政策;
(五)定期检测;
(六)评估及调整资产配置等。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采用现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标,量化评估各类普通账户负债特征、存量资产和资产负债缺口状况。
保险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各普通账户负债信息、财务数据、资产数据、新产品信息及相关分析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资产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长期收益目标和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币种、地区和市场资产配置比例;
(四)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标准;
(五)流动性、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第二十三条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年度收益目标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采用绝对收益率或者相对收益率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实现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独立账户配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采取自主投资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等;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投资账户的具体估值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保险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门,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其职能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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