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制作形成的案卷。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评查和考核。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卷。
执法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文件材料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审核,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有关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
(三)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
(七)涉案物品送交鉴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听证相关文书;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五)相关执行文书;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办理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对同一问题或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立卷归档顺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卷和归档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成正副卷,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年度及结案时间先后顺序编号组卷。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