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2.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文化部
2012年7月30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报告本年度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各门类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文化部对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文化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