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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2)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负债特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十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义务。

  十三、保险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评估发行银行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应当充分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六、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十七、保险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及合规情况 ;

  (二)风险管理状况;

  (三)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可将前款报告纳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期报告。

  十八、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级安排,其中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本通知所指保险公司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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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5)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7-3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19)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7)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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