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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2〕9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 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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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2007-6-28)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2012-6-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的改革委员会(2009-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07-3-20)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4-8)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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