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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