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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3)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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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2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6-19)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6-19)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0-1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9-2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9)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1-25)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2010-10-20)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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