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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2)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定期发布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计划、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环境绩效情况等。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环境保护监管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征求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倡导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并可以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本企业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树立企业良好环境形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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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2010-10-22)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31)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2-17)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2012-5-17)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4-20)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12-2-29)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 商务部(2013-3-18)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2013-7-5)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11-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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