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2)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五)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六)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注销抵押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6.受理凭证副本;
7.注销证明副本;
8.《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九)办理停(复)驶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办理停驶业务的,要收存停驶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行驶证的,要收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一)办理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行驶证的,要留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7.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8.受理凭证副本;
9.《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业务、改变机身颜色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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