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3)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当收存相应的业务资料:
①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 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④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联合收割机的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 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
4.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5.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证明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回执》,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八)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留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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