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5)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驾驶证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除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定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节 整理
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办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牌证业务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归档资料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信息完整。
第十一条 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条规定分类建立。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一机一档,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持有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机型的,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并入增驾后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二条 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归档资料按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按照办理单项业务时间的先后顺序前后排列。
第十三条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规格应当为国际标准的A4纸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资料粘贴在A4纸尺寸的“农机安全监理档案资料粘贴纸”上,大于A4纸尺寸的资料按A4纸尺寸折叠。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手工填写时应当使用黑色或者兰色墨水笔,做到书写工整、准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和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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