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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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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3-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4-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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