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3)
(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6.doc
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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