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44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财政部部长 肖捷
商务部部长 钟山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7年9月27日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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