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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4)
   修订后的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在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方面做出细化的、有针对性的披露,季报规则充分考虑了重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要求,注重与年报准则的衔接,为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
 简化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结合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经验,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简化了披露要求,借鉴修订后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二、文件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季度报告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第四章为附则。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变化如下:
   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的需求更趋明显。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或新产品的推出情况及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重大订单的签订、完成情况和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未来影响。
   (二)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三)简化披露方式,取消披露后报送要求
   原《创业板季报规则》除要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外,还需在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季报正文,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仅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另外,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的要求。
 (四)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由于阅读公司季报的投资者一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其查看公司季报可能首先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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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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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6-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29)
·证监会公告[2009]3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6)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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