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
八、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四)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五)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信托产品。
九、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三)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五)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
(六)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十、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二)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四)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一、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十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四、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健全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科学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投资管理人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企业年金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十五、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级安排,其中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监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